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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离婚纠纷官司律师讲解

发布者:周运柱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2日|分类:法学论文 |178人看过举报


根据多年的离婚官司经验,根据黄浦区的案件经验,周运柱律师总结如下:

一、婚姻登记的性质

婚姻登记的法律行为性质为行政确认,包括结婚登记与离婚登记。指在行政机关登记薄册中记录法定事项,依法确认男女双方之间存在或者消灭婚姻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

二、离婚方式

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

 三、讼离婚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79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四、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感情破裂

五、管辖法院

1、被告所在地法院: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所在地法院:2021年1月1日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离婚起诉所需要什么材料?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知道身份证信息也可以)

2、结婚证复印件(也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结婚登记信息)

3、户口簿、出生证明(用以证明子女信息)

4、感情破裂的证据

5、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6、债权债务证明等与诉讼请求有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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