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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例:上海宅基地卖了遇到拆迁怎么办?宅基地买卖后拆迁?

2022年11月24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99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最新案例:上海宅基地卖了遇到拆迁怎么办?资深周运柱律师,提供二则上海法院的判例,供学习和参考:上海二中院院认为,贾某的上诉主张是否可获支持,前提是正确认定其与陆某2就邵宅XXX号房屋签订的买卖协议之法律效力。正如一审法院


最新案例:上海宅基地卖了遇到拆迁怎么办?

资深周运柱律师,提供二则上海法院的判例,供学习和参考:


上海二中院院认为,贾某的上诉主张是否可获支持,前提是正确认定其与陆某2就邵宅XXX号房屋签订的买卖协议之法律效力。正如一审法院于判决中所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的,具有身份属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案中,陆某2与贾某就邵宅XXX号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协议虽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上述标的物的交易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贾某上诉提出的上海高院相关意见之适用前提,系房屋已长期合法占有使用,其出发点侧重于保护购房人的居住使用权,而非收益权。贾某购买邵宅XXX号房屋宅基地买卖时间为2010年,且从未实际居住使用,故不符相关意见精神,一审法院对此定性正确。基于买卖协议无效,拆迁后,贾某对邵宅XXX号房屋拆迁后取得的系争房屋之占有行为即属无权占有。陆某2一方要求贾某搬离系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贾某认为其已通过买卖行为取得了系争房屋的物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若其认为合同无效给其造成损失,可另寻途径解决。综上所述,贾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另一份案例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再审审查中,申请人主张系争《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且被申请人并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等,故被申请人不应当享有动迁利益。然根据申请人的陈述,被申请人已按约支付全部对价,申请人亦将宅基地使用权证原件及房屋钥匙等交付被申请人,双方之间的宅基地买卖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现在遇到拆迁纠纷。且被申请人提供的上海市公安局案(事)建接报回执单等证据,可证明双方就系争宅基地上房屋的使用权存在纠纷、被申请人多次主张权利,据此认定被申请人具有管理系争房屋的行为,并无不当。至于申请人主张的本次动迁所依据宅基地并非双方交易所涉宅基地,因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支持。生效判决根据系争房屋及宅基地的实际使用管理状况以及动迁安置情况,酌定对安置房屋及安置补偿款进行分割,并无不当。综上,丁某、胡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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