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不给同住人动迁款怎么办?资深周运柱律师解答如下:
措施第一:您必须确定自己属于同住人。同住人的资格确定如下:同住人定义:同住人即共同居住人,《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对共同居住人明确定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由此可见,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成为公房的同住人: 1.户籍:作出征收决定时,上海的户口。 2.居住: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在被征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空挂户口”不属于共同居住人。这个一年的起算,目前司法实践实践是以迁入户口后再要求居住满一年。 3住房:对于“他处住房”的性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意见认为应限定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不应将自购商品房归入他处有房。
措施第二:通过沟通磋商解决,鉴于此类案件均属于家庭亲属内部的纠纷,所以以情理法为基础进行沟通,可能会有一定的效果。
措施第三:起诉至法院维权。怎么起诉?按如下步骤
一、必须调取全部在册人员户籍资料和其他因婚姻居住的人员户籍身份信息
二、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三、向动迁组申请调查拆迁安置补偿资料
四、向相关证人调查
五、起草起诉状后,递交法院,并安排调解
六、调解不成,必须调查对方分房和拆迁过的资料
七、调查其他人员有无达到同住人标准的资料
八、调查相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