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区离婚律师案例-资深周运柱大律师
民 事 判 决 书
(x018)沪0x民终9x4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某,男,1974年8月x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虹口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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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x018)沪0106民初x13x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准许上诉人与钱某某离婚并支付上诉人补偿款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为XXX残疾人,根据残疾人保障条例,其与钱某某为非法婚姻,不受法律保护。钱某某是为了上诉人的财产利益才与上诉人结婚,并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现打骂上诉人及其舅舅的情况,故应当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
钱某某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愿意照顾上诉人孙某某,并与其感情很好,未有矛盾。上诉人所主张的补偿款无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不同意支付。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离婚;x、钱某某补偿孙某某生活费30,000元。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孙某某要求与钱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孙某某与钱某某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可。婚后虽因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已达彻底破裂的程度,本案尚缺乏离婚的法定情形,且钱某某坚持要求夫妻和好,故应考虑再给予其一次机会。原审法院判决对孙某某要求与钱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双方亦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并加强沟通、交流,共同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0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志 x
审判员 邬 x
审判员 孙俊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