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事务所就有关的问题介绍:
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合同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区别。
上海经济合同律师提示:合同建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
在合同订立阶段,通过对要约承诺规则的详细规定,强调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什么时候签订合同、与谁签订合同、怎么签订合同以及签订什么内容的合同。在合同履行阶段,强调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在有情势变更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协商对原合同进行调整。在合同终止阶段,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合同;在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决定争议解决方式,也可以对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方式进行协商。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一点,合同编的绝大多数规定都是任意性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约定不适用,因此,合同编确立了“约定优先”原则。
上海经济合同律师提示:《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那么,合同依法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呢? 关于合同效力共有四种情形,即:合同有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无效。其中,有效合同属于“依法成立”,从而具有法律约束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当事人行使变更权和撤销权前属于有效合同,故也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自然不属于依法成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效力未定合同的情况则比较复杂。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对效力未定的合同,不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享有追人权,而且善意相对人还有撤销的权利,故在相对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合同应当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反之,如果相对人是恶意,则不享有撤销权,合同对其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