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 -资深周运柱律师,大型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工程款律师代理词
致郑xx法官:
关于(2022)沪01民终122x号,我觉得尊重事实是法官的基本职业要求,也是法官法的要求。这次受当事人委托作为拖欠工程纠纷的追讨律师,发表如下意见:
我主要就是说一点,就是贾某一审法庭第二次开庭,法庭上已经更正了说法,就是明确否认自己是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身份,上诉人黄某也是否认的,就是当事人双方都否认的事实,法院何必一定要违背当事人的陈述,在当事人陈述属于合法的证据情况下,法院属于背离事实进行判决。
因为施工案件的混乱,贾某在一审一共请了两个律师,第一个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拿了《工程施工框架施工合同》结果,中x公司否认真实性,他第一个律师,立刻就怕了,退出了。换了另外一个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重新提交了证据就是于刘某相关的世界xxx协会出具给贾某的《授权委托书》、上海市外事翻译协会盖章的贾某与xx文化-刘某的聊天记录,我这次作为附件邮寄给您。
从贾某的律师在一审庭审陈述来看,贾某是和案外人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刘某有合作,所以,弄了涉案的装修施工,而且贾某多次向刘某讨要垫付的资金,聊天记录很明显清楚,相关的施工图也是刘某发给贾某转发给上诉人黄某施工的。
虽然我们否认了该一系列证据,但是贾某的第二次庭答辩意见完全修改了之前的关于其系上海xx实业公司代理人的说法,一审法院应该根据当事人最新的陈述进行调整。
法官可能会有疑问,既然上诉人这样说,干脆让案外人刘某承担付款责任好了。关于贾某和刘某之间的什么关系,从未向上诉人进行披露,我们一直与贾某进行联系沟通,按其指挥施工,并与其进行结算。
其实根据物权或者承租权来确定施工合同相对方,这个逻辑是非常荒唐的。施工合同是相对性的债务,与谁约定,谁就承担施工合同权利和义务。贾某的情况他自己清楚,上诉人只是一个施工的民工,没有权力更不懂去调查贾某与他人的合作情况。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业主方(建设单位、发包方)仅仅在欠付施工款的范围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 。一个工地,建设单位是业主,还有总包、分包、还有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专业分包各种,层层分包、转包施工合同很多,所以不是说实际施工人可以绕开施工合同相对方直接跳过施工合同直接问业主要钱。
您说一帮子民工施工地址都是灰土,哪里还要去查一下工商信息看看贾某和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关系来推定他是代表xx实业公司还是代表刘某?
所以一审判决事实也不清,判决适用法律也不对,请法院予以纠正。虽然案子小,但是书记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恳请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弱小民工的权利,这是血汗钱。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周运柱律师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