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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费退款成功案例-资深上海周运柱律师

2022-02-17
2022年02月17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74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加盟费退款成功案例-资深上海周运柱律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x0x0)沪73民终59x号案号(x0x0)沪73民终59x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名称上海郁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寅路XXX号XXX



加盟费退款成功案例-资深上海周运柱律师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x0x0)沪73民终59x号

案号

(x0x0)沪73民终59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名称

上海郁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寅路XXX号XXX幢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

刘XX。

委托诉讼

代理人

程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

姓名

王某

身份情况

男,1983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住址

安徽省宁国市胡乐镇

委托诉讼

代理人

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级

二审

一审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

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

(x0x0)沪010x民初108x9号

上诉人

上诉称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某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上海郁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郁XX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签订涉案合同后,郁XX公司积极、主动联系王某要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而王某在前期便无故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导致郁XX公司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故郁XX公司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王某无权行使单方解除权。x.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王某向郁XX公司主张解除涉案合同的通知于一审庭审当日才到达郁XX公司,此时距离合同生效已有8个月时间,明显超过了合理期限,且郁XX公司已为王某安排专人对接咨询和选址服务,只要王某选址成功,后续的设计和培训服务郁XX公司都可以立即安排,故本案不应再解除涉案合同。3.一审判决结果明显不公平。签订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郁XX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未有任何违约行为,现因王某自身原因要求单方解除合同,一审却判决郁XX公司返还相应款项,对郁XX公司明显不公平,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民法原则。综上,郁XX公司请求本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


二审新的

证据

郁XX公司、王某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认定

事实

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争议

焦点


王某是否有权单方解除涉案合同以及一审法院判决郁XX公司返还王某的费用数额是否适当。

二审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王某于x019年1x月x1日与郁XX公司签订涉案合同,之后王某为履行涉案合同进行店铺选址,郁XX公司亦向王某发送选址信息,为其提供选址咨询服务,但最终选址未成功,店铺也未开设。x0x0年5月x6日,郁XX公司收到王某的起诉状副本,其中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解除涉案《服务合同书》。而上述期间内,王某并未使用郁XX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一审法院据此支持王某有权单方解除涉案合同,并无不当。同时,一审法院考虑涉案三份合同系相互独立的一组系列合同,故判决三份合同自王某当庭进一步明确一并解除该三份合同之日即x0x0年8月6日解除,亦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郁XX公司的相关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一审法院判决郁XX公司返还王某的费用数额是否适当,本院认为,本案中,王某在签订涉案合同后向郁XX公司共支付费用60,XXX元,但其并未使用郁XX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且现有证据证明郁XX公司为王某提供的仅为与店铺选址相关的信息等服务,郁XX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因涉案合同解除给其造成了其他损失,故一审法院结合郁XX公司的相关工作量,酌情在上述费用中扣除1,000元后,判决郁XX公司返还王某59XXX元,并无不妥,本院亦予以维持。郁XX公司关于一审判决结果明显不公平的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郁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

费用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x75元,由上诉人上海郁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

效力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盈X

审 判 员 刘 X

审 判 员 邵 X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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