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浦离婚房产分割律师官司,大型律师所副主任周运柱律师就离婚房产分割观点介绍如下:
离婚房产分割司法观点
一、房产加名后共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黄浦离婚房产分割律师提示:根据本条规定,一旦房产证上加上了配偶的名字,均视为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所以不管系哪一方出资购买,夫妻双方均为房屋所有权人。我国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均采取登记主义;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
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二、房产加名字后,夫妻双方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则需要看登记的具体情况:
① 如果双方登记的是按份共有,并载明了各自份额比例,则属于按份共有;黄浦离婚房产分割律师明确: 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如果双方离婚,则应当按照登记的份额进行房产份额的分割。
② 如果双方登记的是共同共有且未对权利状况进行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无法确定各自占有的份额。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则需要法院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三、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黄浦离婚房产分割律师回答:离婚分割房产时,既需要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也需要确定双方所占的房产份额。房屋所有权归属哪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有明确规定:
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②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本条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形,但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不同意竞价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归属哪一方。
黄浦房产分割律师明确: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不同意竞价的情况下,法院基本会将房屋所有权判给全额出资的一方,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以房屋价值为基数,按照法院确定的双方应分得的房产份额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