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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经济合同纠纷律师案例-资深周运柱大律师

2022年01月26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26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市闵行区经济合同纠纷律师-资深周运柱大律师上海某贸易公司与南宁某贸易公司经济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南宁某贸易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某贸易公司游戏分成款2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由于南宁某贸易公司未按照文书确定的

上海市闵行区经济合同纠纷律师-资深周运柱大律师

上海某贸易公司与南宁某贸易公司经济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南宁某贸易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某贸易公司游戏分成款2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由于南宁某贸易公司未按照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上海某贸易公司申请执行,闵行法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得可供执行财产为车辆、股权和零星存款,价值有限,难以短时间实现执行债权。由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未履行任何义务,也未报告财产,闵行法院遂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在与其他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时,因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而遭到拒绝。为签署合作协议,被执行人与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200万,剩余款项分期支付,并由股东提供执行担保。并约定支付首笔款项后解除其限制消费措施,删除失信信息。此后,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向闵行法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经闵行法院审核,删除了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

通常而言,失信联合惩戒主要是《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中的单位和部门,惩戒措施主要是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的限制。

本案中,相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以失信被执行人为参照进行信用评价,并拒绝与失信被执行人开展合作,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一方面,彰显了社会信用信息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性,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有利于企业识别客户信用状况,从源头防范风险,也是从源头减少纠纷矛盾、化解执行难的体现。另一方面,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不仅仅需要政府部门,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从而真正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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