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经济合同纠纷律师-资深周运柱大律师
上海某贸易公司与南宁某贸易公司经济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南宁某贸易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某贸易公司游戏分成款2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由于南宁某贸易公司未按照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上海某贸易公司申请执行,闵行法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得可供执行财产为车辆、股权和零星存款,价值有限,难以短时间实现执行债权。由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未履行任何义务,也未报告财产,闵行法院遂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在与其他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时,因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而遭到拒绝。为签署合作协议,被执行人与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200万,剩余款项分期支付,并由股东提供执行担保。并约定支付首笔款项后解除其限制消费措施,删除失信信息。此后,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向闵行法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经闵行法院审核,删除了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
通常而言,失信联合惩戒主要是《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中的单位和部门,惩戒措施主要是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的限制。
本案中,相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以失信被执行人为参照进行信用评价,并拒绝与失信被执行人开展合作,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一方面,彰显了社会信用信息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性,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有利于企业识别客户信用状况,从源头防范风险,也是从源头减少纠纷矛盾、化解执行难的体现。另一方面,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不仅仅需要政府部门,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从而真正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