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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房产继承律师-资深周运柱律师靠谱

2021年12月28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20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普陀房产继承律师案例分析:案件主要争议焦点是第三十九条能否适用的问题。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形式要件,还规定了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

上海普陀房产继承律师案例分析:


案件主要争议焦点是 第三十九条能否适用的问题。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形式要件,还规定了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上述规定表明遗嘱应当意思表示明确,变更、撤销遗嘱应当用明示方式,民法典修改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也规定了立有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可见,规定遗嘱继承的立法原意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遵循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已有遗嘱情况下,需要再立一份遗嘱或者等同于遗嘱效力的其他有效方式才能撤销、变更之前所立遗嘱。从涉案房屋拆迁到被继承人赵某甲去世,赵某甲有充分的时间对其财产进行重新处分,但其没有修改或者重新订立遗嘱就房屋拆迁所得房产作出新的意思表示,足以认定其并未用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将涉案房产指定由马某某及赵某丁继承的意愿。 上海普陀房产继承律师提醒:按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上述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立遗嘱人并未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应当如何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满足生前行为与遗嘱意思表示相反并造成遗嘱处分的财产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条件,适用时应当严格遵循继承法的立法原意以及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并符合日常生活经验与一般社会认同。

  按照 的立法原意,符合上述第39条所指的遗嘱人生前行为应是遗嘱人自身的一种主动行为,行为人积极追求的是与遗嘱相反的结果,该行为将导致继承人权利落空,无法按照遗嘱继承财产。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协议由拆迁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是一种通行做法。签订拆迁协议的行为,仅能说明同意配合拆迁,接受拆迁安置的后果,其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拆迁补偿的法律关系,而不涉及遗产由谁继承的意思表示,更不是以灭失遗嘱处分的房产为目的。在解释该行为是否具有撤销遗嘱的意思表示时,应当以签订拆迁协议这一行为的性质与目的,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上海普陀房产继承律师解释道:本案被继承人赵某甲仅为配合涉案房屋的拆迁,并非在无任何外部因素的情况下自行将房屋拆除以改变其之前所立遗嘱,其并不主动追求马某某与赵某丁不能继承遗产的结果,对被继承人而言,拆迁所得房产将替代原有房产,在原有房产上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将在新获得的房产上得到承继,更符合日常生活经验与一般的社会认同。另外上海普陀房产继承律师明确:本案之所以发生争议的原因是拆迁行为改变了房产的形式,而赵某甲未能再立一个新的遗嘱明确上海某某XX号房产的继承人,在考察拆迁行为是否足以撤销所立遗嘱时,其实就是要考量赵某甲订立遗嘱时的意愿是否能够延续到拆迁后得到的上海某某XX号房产上。赵某甲同时立有公证遗嘱和公证委托书,其委托马某某办理拆迁房产所有事宜,表示其明知拆迁所得房产将发生变化,依然将房产以遗嘱方式留给马某某与赵某丁继承。据此,将其同意拆迁补偿的行为推定为与其遗嘱意思表示一致,延续其将遗产留给马某某与赵某丁继承的本意,更符合其行为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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