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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区房产律师官司-资深周运柱大律师

发布者:周运柱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5日|分类:合同范本 |257人看过举报

上海徐汇区专业房产律师提示:
房产官司的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4)尾部。包括署名、盖章、起诉日期和附件等(证据副本的份数应与诉状相符)。

徐汇区房产律师提示:房屋共有权利人的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经审查夫妻另一方追认出卖人的处分行为或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行为同意履行的,构成对房屋过户登记债务的加入,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徐汇区权威的房产律师。出卖人的行为构成 法院关于适用 第17条第(2)项或 规定的,该买卖合同对夫妻另一方具有约束力,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徐汇区房产律师提示:我国 规定,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从条文的规定可知,我国 要求可预见的内容是“损失数额”。

徐汇区房产官司律师提示: 协商和解是指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经济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协商和解解决纠纷,因为和解解决纠纷有如下优点: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有利于和解协议的执行。

徐汇区房产纠纷律师提示:“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与“订金”只有一字之差,“定金”是法律上的概念,法律对定金有明确的规定,具有担保性,适用定金罚则,但“订金”法律没有明确的加以规定,一般视为预付款,且不具有担保性,不适用定金罚则。徐汇区权威的房产律师。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所付款项为“定金”,并约定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另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其次徐汇区房产纠纷律师提示,若合同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 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调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经过和解后,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时,在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团体等的主持下,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方法。

徐汇区房产律师提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在过失相抵场合,双方过错是导致受害一方损害的共同原因,而在双方违约场合,双方各自违约通常是致对方损害的单独原因。因此,对於双方违约的处理,应首先分清双方各自违约的具体形态,然后据以确定各方所应负的责任,并分别由各自向对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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