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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宅基地房屋买卖最新政策法规-资深周运柱大律师

2021年12月20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457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法规,周运柱律师介绍如下:注意:尤其是在征地拆迁时,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无效,但是作为买受人可以分得部分拆迁补偿款。而在上海,根据沪高法民—[2004]4号文,虽然合同无效,但买受人可以分得70%

上海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法规,周运柱律师介绍如下:

注意:尤其是在征地拆迁时,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无效,但是作为买受人可以分得部分拆迁补偿款。而在上海,根据沪高法民—[2004]4号文,虽然合同无效,但买受人可以分得70%的拆迁补偿款!上海高院意见(沪高法民—[2004]4号文)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  农村宅基地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于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具体如下: 

 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宅基地房屋买卖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宅基地房屋买卖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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