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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及公房同住人如何认定?

2021年12月19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204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根据上海市政府(2011)年第71号文的规定,公房同住人即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根据上海市政府(2011)年第71号文的规定,公房同住人即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公租房同住人任何认定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时间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户口: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处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根据公有住房调配单、动迁安置、婚姻、出生、服兵役等情况综合判断)其他: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他处有房。

多数意见认为,公租房同住人任何认定应限定在福利分房,主要包括

 ① 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② 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  

③ 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 

 ④ 房款的一半以上是用单位的补贴购买的商品房 

 ⑤ 公房被动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即便曾经在他处享受过公房动迁补偿,未将补偿款用于购房的)  

⑥ 获得其他住房福利补偿且达到标准的  

⑦ 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  

总之,带有“福利”性质的,公租房同住人任何认定都有可能被认定为“他处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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