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动迁律师周运柱律师指出:
2004年《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作为征收补偿对象的公房同住人,是指在被征收居住房屋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如何认定“他处有房”?
关于征收补偿对象的同住人范围仍应按照上述执法意见确定。为鼓励居住困难的人通过自己努力改善居住条件,这里的“其他住房”应限定为福利性质的房屋,公房同住人在他处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他处有房”。
周运柱律师指出:公房同住人资格认定中有些人是自购商品房在外居住,这个不会影响同住人资格及动迁利益的分配权利。至于福利性房屋涉及七种情况,包括自购房补贴中有很大部分是单位出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