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上海公房动迁款分割案例-资深周运柱大律师

2021年12月13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76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公房动迁款分割案例,周运柱律师亲办案例如下:以上事实由XX方及赵某X提供的征收补偿协议书、户籍信息摘抄、照片、不动产登记簿、常住户口审批表、鲁某方提供的不动产的登记簿、登记信息、申请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录像等以及双


公房动迁款分割案例,周运柱律师亲办案例如下:

以上事实由XX方及赵某X提供的征收补偿协议书、户籍信息摘抄、照片、不动产登记簿、常住户口审批表、鲁某方提供的不动产的登记簿、登记信息、申请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录像等以及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陈述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同住人的范围,即XX、赵某X、赵某X是否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周甲、X某2是否为同住人?争议焦点二,XX方及赵某X是否有承诺过户口迁入后只得国家给的人头费、不侵犯鲁某的利益?关于争议焦点一,房屋征收中的公房同住人,是指在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征收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福利性质住房或者虽有其他福利性质的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赵某X于2000年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其不符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赵某X称其短暂居住是因为系争房屋面积小,存在居住困难。考虑到系争房屋面积仅27.6平米,鲁某一家已经住在内,对赵某X系因居住困难未居住的主张予以采信。结合本案案情,认定赵某X系同住人。XX、赵某X分别于2007年、2009年迁入户口至系争房屋,迁入后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且2002年XX、赵某X已经在本市拥有商品房,显然无法确认其二人只是因居住面积过小的特殊情况未居住系争房屋。XX、赵某X已不具备共同居住人资格。周甲、X某2的户口并不在系争房屋内,故不具备同住人资格。关于争议焦点二,1、XX认可当年迁户口时口头承诺过“损害你利益我退出”,其提供的录像也能证明该事实。但是XX否认承诺过只得因户口迁入所得的“人头费”。鲁某方辩称XX方口头承诺的是迁入户口后只得国家给的人头费,不侵犯鲁某的利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鲁某方对其所称的承诺存在举证责任。但基于其目前所举的证据,无法确定XX承诺过“迁入户口后只得国家给的人头费”,故由其承担举证不能责任。2、关于XX所认可的承诺“损害你利益我退出”具体所指,双方当事人对此陈述不一。现XX认为XX一家三口的利益在总的补偿款中,并非没有利益,XX一家只是要分得其应得的利益,并不损害鲁某的利益。鲁某认为XX现在征收是按面积认定的,与几个户口无关,XX方要分得征收补偿款,就是侵犯了鲁某一家的利益。仅凭XX所说的“损害你利益我退出”这句话,亦无法界定该句话准确的意思含义,无法从这句话中界定XX所说的“你的利益”或者“XX的利益”各自明确的范围。故鉴于鲁某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对其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故系争房屋的承租人系鲁某,黄某、X某1、赵某X系同住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由承租人及同住人共同享有,原则上予以均分,但需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来源、当事人的实际居住状况等因素,酌情予以分配。经综合考虑,确定鲁某、黄某、X某1享有征收利益4,716,321元,赵某X享有征收利益980,000元。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具体分配时按户予以确定,对内由其自行分割。考虑到上述征收补偿款均在鲁某处,由鲁某给付赵某X、XX、赵某X征收补偿款980,000元。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周运柱律师 入驻15 近期帮助过:708 积分:10722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周运柱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周运柱律师电话(15801868680)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801868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