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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房产合同纠纷律师-周律师胜诉高

2021年11月12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20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静安区房产合同律师,周运柱律师讲解如下:一、上海市房产买卖合同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场化房屋买卖合同行为。本合同条款均


上海静安区房产合同律师,周运柱律师讲解如下:

一、上海市房产买卖合同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场化房屋买卖合同行为。

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详细见房产合同的附件。

二、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校验有关身份证明,同时,买受人还应向出卖人出具该 买卖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三、双方当事人通过网上操作系统签订本合同后,应及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或租赁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买卖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当发生重复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

四、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五、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

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

六、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应当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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