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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拆迁同住人认定-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

2021年10月27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255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同住人又称“共同居住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71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


  同住人又称“共同居住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71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上述三个条件需同时具备。  谁可以认定同住人资格 只能是法院。在房屋动迁中,动迁方无权认定谁是或不是同住人。因此涉及到同住人的纠纷,必须起诉到法院,请求析产或分割动迁利益,由法院认定是否同住人。法院认定是否同住人,主要根据上述《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以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颁布的沪房管征[2014]243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  法院认定同住人,需判定是否“他处住房”,从目前的实践中来看,始终指的是福利性质的房屋。该规定出自《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沪高法民一[2004]3号文。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可见,福利性质的房屋包括:  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  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  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  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  还有哪些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 答:(一)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诉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按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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