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房产加名纠纷律师案例-资深周运柱律师
起诉状
原告:李甲,男,汉族,x95x年x2月x2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
被告一:毛甲,女,汉族,x95x年4月x9日生,户籍地徐汇区龙吴路338xx弄2x号xx室,
被告二:李乙,男,汉族,x954年x0月20日生,户籍地徐汇区龙吴路3xx 弄2x号xxx室,
被告三:李丙,女,汉族,x9xx年x月23日生,户籍地黄浦区蓬莱路3xx弄3x号x0x.xx室,
诉讼请求:
1、确认李丁2020年7月2x将毛甲、李丙加名于上海市漕溪路房产的法律行为无效;
2、恢复登记上海市漕溪路房产至李丁名下;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被告二、被告三系李丁与杜甲的子女。被告一、二系夫妻。本来本案仅仅涉及三个人被告一、被告三、李丁,因李丁202x年7月x4日去世,所以将其子李乙列为被告二。杜甲于20x5年3月去世。
本案系争上海市漕溪路房产系通过公房购买产权而来,登记的产权人属于李丁一人,但是因为是与杜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故系争房产应该是李丁和杜甲的共同财产。
在杜甲去世后,系争房产应该属于其继承人与李丁共有, 20x5年7月2x日,在杜甲去世几个月后,被告一、三未办理系争房产的继承手续反而要求李丁加上其名字。
原告认为:系争房产在购买后名为李丁,实际为其与杜甲共有, 在杜甲去世后,加名显然侵犯了原告作为继承人的权利,故请求确认加名行为无效,恢复登记至李丁名下。
此致
徐汇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