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运柱律师,资深民间借贷债务律师。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间借贷法律规定约束主体明确规范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者之间资金相互融通行为;该条第二款也从反面做出规定,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不适用本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其他法律规定。
对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进行区分,仅起诉借款人的,均可以不追加保证人,贯彻了“不告不理”、尊重权利人处分原则,对于仅起诉保证人的,连带保证的做法是可以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一般保证的做法是应当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主要是因为一般保证人享受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才承担责任,在未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情况下,仅起诉一般保证人,若不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则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 尤其要注意的,结合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中关于保证人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未约定保证责任是连带还是一般保证的,原来视为连带保证,而新出台的《民法典》中规定为一般保证,所以,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是一定需要注意达成意思合意,约定承担连带或一般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