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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离婚房产分割资深律师解答

2021年09月17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22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离婚专业周运柱律师提示,离婚相关的知识点如下:1. 区分离婚与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因此,存在这

离婚专业周运柱律师提示,离婚相关的知识点如下:

1. 


区分离婚与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因此,存在这几种情形的,应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婚姻无效,而非起诉要求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受胁迫结婚或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婚姻。




2.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男方起诉离婚的,女方如存在上述情况,可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门急诊病历等证据证明怀孕、分娩或终止妊娠的情况。




3. 


夫妻约定财产制与离婚时的


财产分割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就共同财产订立分割协议。但要注意,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则该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不能作为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依据。




4. 


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该三十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以上来自司法观点,供个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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