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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不想开了能退加盟费吗

2021年08月29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33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加盟店不想开了能退加盟费吗,周运柱律师专业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属有效。综合本案,归纳争议焦点并分析如下:  一、涉案合同的性质认定  根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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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属有效。综合本案,归纳争议焦点并分析如下:
  一、涉案合同的性质认定
  根据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院认为,在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上,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来认定,把握实质性的认定原则,即以是否具备了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来判断合同的性质。至于特许人是否实际拥有经营资源、合同约定的被特许人支付费用的名目等问题不影响合同性质的判断。本案中,其一,涉案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拥有的“卡岸”品牌资源授权给原告使用;其二,涉案合同中关于被告对原告进行经营管理、服务质量、产品品质及经营状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提供店面设计装修光盘,提供全套视觉形象系列及专业技术使用权,提供培训服务,备置开设门店所需相应物品,采购核心原料和核心设备等事项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约定,据此可认定原告应在被告的特定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其三,涉案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的设备和技术投资款,其本质上是原告为获取被告的特许经营权而支付的对价。综上,涉案合同具备了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被告以其并非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协议书并未约定原告应按照特定的经营模式经营合作店,原告向其支付的并非特许经营费为由主张协议书并非特许经营合同之意见难以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涉案合同是否能够解除
  (一)关于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认为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提出的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主张。本院认为,对于特许经营的项目,特许人履行义务的阶段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即开店筹备阶段及店铺日常经营阶段,两个阶段相比较,特许人最主要的履行义务阶段应在开店筹备阶段,因为通常情况下,被特许人只有在店铺已经装修好、开店需要的设备货物已经备齐、掌握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等具备了开店经营的条件下才会开店经营,这也是特许经营合同正常履行的关键环节。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授权证书》等经营凭证,将相关设备及货品发送给原告,对原告进行了一定的培训指导,原告实际开店经营了二个多月,可以认定被告已完成涉案合同的主要义务,不存在根本违约的行为。原告门店经营期间,原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经营出现问题后请求被告提供服务而遭被告拒绝的事实发生。关于被告所称的广告发布行为,该行为系卡岸品牌自我宣传的经营性活动,且在央视七套的卡岸广告视频中并无原告门店的相关内容,故该行为与涉案合同之履行并无直接关联,但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的义务,并不实质上影响原告门店的经营,不属于影响涉案合同目的实现的主要义务。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二)关于原告依据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而提出的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主张。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该条款是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被特许人,使其在决定是否投资特许经营项目之前能够获得特许人的必要信息,以预测投资风险和预期收益。被特许人以信息披露不实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该披露不实的信息应属于核心信息,即该些信息直接关系到被特许人是否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信息。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资质,并向其提供了虚假宣传的广告,因此其有权解除涉案合同。
  关于“两店一年”,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管理条例之所以专门设立“两店一年”的规定,是因为该指标是衡量特许经营人的经营资源、经营模式是否成熟的外化指标。特许经营是成功经营模式的复制,而不是新兴经营模式的尝试。如果特许人将未成熟的经营模式推向市场,有可能将特许经营所承担的市场经营性的一般“显性”风险提升至市场探索性的更高“隐形”风险,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投资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目的的实现,也违背了特许经营制度设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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