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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动迁律师-动迁补偿律师事务所- 周律师专业

2021年08月27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93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黄浦区动迁律师-动迁补偿律师事务所-资深周律师专业,百人大所,副主任公房拆迁中补偿款的处理问题   1、在动迁时按照公有非居住用房进行安置,而此前该公有非居住用房是由公有居住用房变更而来,办理“居改非


黄浦区动迁律师-动迁补偿律师事务所-资深周律师专业,百人大所,副主任

公房拆迁中补偿款的处理问题     1、在动迁时按照公有非居住用房进行安置,而此前该公有非居住用房是由公有居住用房变更而来,办理“居改非”手续时由同住人办理或经同住人同意,拆迁补偿款中属非居住用途补偿的部分如何分割?     倾向意见认为:应根据《高院解答》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精神处理。     如果“居改非”后该公房全部用于经营的,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就非居住用途补偿款适当多分。     如果“居改非”后该公房经营、居住兼用的,则需要结合拆迁协议是否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予以分别处理。(1)若已经明确区分的,对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对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分割。(2)若未明确区分的,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      至于拆迁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补偿费,则应归相应的特定对象所有,如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归设备所有人;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归遭受实际损失的经营人。

私房拆迁中,如果非居住共有产权人尚未将动迁补偿款取走,但是若不用其相应补偿款填补,其他安置对象无法购买最低居住保障标准以上面积的房屋,此时应否先行填补后,非居住共有产权人再取得剩余的补偿款?     多数意见认为:由于非居住共有产权人还未将动迁补偿款取走,优先填补购房款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其他安置对象所得房屋不能达到人均22平方米的最低保障标准,应先满足购房需求,从非居住共有产权人的房屋折价款中填补,非居住共有产权人可获得相应份额的房屋产权。     少数意见认为:其他安置对象的居住保障,属于社会保障问题,不应由非居住共有产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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