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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胜诉:夫妻共有房被连环转卖,上海周运柱律师助当事人恢复登记

2026-10-08
2026年10月08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3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案情简介马某与徐某1系夫妻。涉案房屋经继承登记至徐某1名下,但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徐某1未经马某同意,将房屋出售给其子徐某。前案生效判决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并认定房屋仍属马某与徐某1共同共有。此后,徐某又将房屋转卖给周某、唐某,并完成过户。马某为追回房屋,委托上海周运柱律师代理,提起确认合同无效及恢复登记纠纷。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周某、唐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房屋能否恢复登记。二、办案经过上海周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马某与徐某1系夫妻。涉案房屋经继承登记至徐某1名下,但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徐某1未经马某同意,将房屋出售给其子徐某。前案生效判决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并认定房屋仍属马某与徐某1共同共有。

此后,徐某又将房屋转卖给周某、唐某,并完成过户。马某为追回房屋,委托上海周运柱律师代理,提起确认合同无效及恢复登记纠纷。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周某、唐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房屋能否恢复登记。

二、办案经过

上海周运柱律师介入后,没有只盯着“合同无效”一个点,而是迅速梳理继承、夫妻共有、连环买卖、善意取得等法律关系,制定“区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诉讼策略。

前案判决作出后,周运柱律师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短信联系周某、唐某及其家属,明确告知判决内容,要求其不得继续履行合同、不得办理过户,并注意留存沟通记录。这一关键动作,为后续证明周某、唐某“明知产权争议”留下了重要证据。

然而,周某、唐某在与徐某微信沟通后,仍选择继续交易,并共同办理过户。上海周运柱律师在诉讼中提出:周某、唐某签约时或许属于善意缔约方,但善意取得的判断节点是物权变动完成时。其在知晓前案一审判决、明知房屋存在产权争议后仍继续过户,主观上至少构成重大过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二审中,上海周运柱律师围绕“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善意取得时间点”“明知争议仍过户”三大核心展开答辩,强调合同有效不代表必然取得物权,最终推动法院维持恢复登记判决。

三、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确认后手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但认定周某、唐某在物权变动过程中并非善意,判令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徐某名下。

周某、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周运柱律师代理意见成立,周某、唐某在知晓前案判决后未暂停交易,即便非故意,也属重大过失,不符合善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法定条件。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马某的核心诉求得到支持,房屋应恢复登记。

四、律师观点

上海周运柱律师总结本案三点新颖观点:

第一,合同有效≠物权变动有效。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应区分,确认合同无效并非唯一维权路径。本案中,后手合同虽被认定有效,但物权变动仍可被阻断。

第二,善意取得看“过户完成时”。签约时善意,不等于过户时仍善意;明知产权争议仍继续履行,可能构成重大过失。周运柱律师精准抓住这一时间节点,成功排除对方善意取得。

第三,律师及时告知并留痕,是打破“善意”的关键。周运柱律师在前案判决未生效时即通知对方并保留证据,为二审认定非善意打下基础。

遇到夫妻共有房被单方处分、连环买卖、善意取得争议,不要只看合同是否无效,更要尽早委托专业律师设计恢复登记、保全、发函、留证组合策略。上海推荐律师周运柱,专注房产纠纷实战,善于从物权变动和证据细节中寻找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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