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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赠与≠拿到房屋产权!上海老私房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胜诉案例

2026-09-09
2026年09月09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8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案情简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上海老私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夹杂亲情、历史遗留房产、房屋征收多重复杂因素。 当事人姐妹三人,早年父母购置上海一处旧式里弄砖木私房。上世纪 80 年代,父母办理公证赠与书,将房屋其中一间赠与远在外地工作的大女儿。办理赠与公证之后,始终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涉房屋本身也属于无产权证老私房。后续父母相继去世。 多年之后,该地块纳入政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上海老私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夹杂亲情、历史遗留房产、房屋征收多重复杂因素。 当事人姐妹三人,早年父母购置上海一处旧式里弄砖木私房。上世纪 80 年代,父母办理公证赠与书,将房屋其中一间赠与远在外地工作的大女儿。办理赠与公证之后,始终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涉房屋本身也属于无产权证老私房。后续父母相继去世。 多年之后,该地块纳入政府征收范围,房屋面临征收补偿,远在外地的姐姐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这份早年公证赠与文书,起诉另外两位姐妹,请求直接确认案涉房屋归自己全部所有,意图取得对应的征收补偿利益。 两位被诉姐妹委托上海周运柱律师作为共同代理人,参与一审、二审全部诉讼程序,应诉抗辩。

很多普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只要赠与做过公证,房子就理应归受赠人所有,本案就针对该法律误区展开激烈对抗。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周运柱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部卷宗材料,抓住本案几大核心关键点。

1.找准法律适用时间节点:这份公证赠与文书订立于 1988 年,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不能直接套用后世诺成性赠与合同规则,应当适用行为发生时,《民法通则》配套司法解释。

2.拆解旧司法解释的三个法定条件:根据当时法律,房屋赠与要认定有效,需要同时满足:书面赠与、交付产权证、受赠人实际持续占有使用房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3.梳理房屋实际占有现状:案涉房屋一直由我方当事人及家人长期实际居住使用;受赠姐姐常年在外地,仅仅偶尔短暂回沪暂住,没有实现对涉案房间持续占有;同时,既没有产权证交付,也从未办理过户变更。

4.区分 “赠与意思表示” 与 “物权已经转移”:即便父母赠与的意愿真实、经过公证,也只是代表赠与合意成立,不等于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

5.预判对方上诉思路:一审败诉后,对方果然上诉,主张公证赠与属于诺成合同,不需要交付过户即取得物权。上海周运柱律师在二审中坚持原有代理意见,向法庭充分阐明历史法律适用、房屋占有事实、案件本质实际是征收利益争夺,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三、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周运柱律师的代理观点,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之后,同样采纳代理意见,认定虽然父母赠与意思真实清晰,但赠与并未完整履行完毕,原告无法仅凭公证赠与取得房屋所有权,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方当事人二审再次胜诉。 法院同时释明:各方如果有征收相关利益争议,可以另案处理。

四、律师观点(上海周运柱律师)

结合本案,周运柱律师总结实务中非常容易踩坑的法律要点,也是本案代理核心新颖观点:

1.公证赠与≠物权到手。公证仅仅是证明 “赠与的想法是真的”,不代表房屋产权自动归受赠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必须完成法定交付、登记要件。尤其针对 8090 年代老公证赠与,不能直接用现在《民法典》思维倒推几十年前法律行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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