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黄浦区老房子动迁,海外华人能否分得动迁款?
上世纪八十年代,上海黄浦区有一处老式私房,登记在A名下。A与丈夫B育有四个子女:C、D、E、F(后改名H,远嫁日本)。B于1966年去世,A后来与L再婚,L与前妻育有G、P两名子女。A与L先后于1996年去世,均未留下遗嘱。
2014年,这处老房子被纳入黄浦区旧改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款总额高达1400余万元,另有三套安置产权房。房屋长期由D、E两兄弟居住,E还在其中开设了一家古玩店。2015年,两兄弟作为代理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实际领取了全部款项。
远在日本的H和身在上海的C得知消息后,认为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理应分得属于自己的那份动迁款。然而,D、E两兄弟却主张:H、C多年未尽赡养义务,且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分得任何款项。
无奈之下,H、C委托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的周运柱律师代理此案,走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
二、办案经过:周运柱律师精准锁定三大核心争议,步步为营
周运柱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出本案的三大核心争议焦点,并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
??争议一:诉讼时效已过?周运柱律师精准引用上海高院指导意见予以驳斥
D、E主张:A1996年去世,H、C2017年才起诉,已超过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
周运柱律师则指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应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权已经实现。其后产生的纠纷应为物权共有纠纷,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诉讼时效抗辩不能成立。
争议二:遗漏诉讼当事人?周运柱律师指出:非产权人无权参与共有产权分割
D、E主张:实际居住的配偶、子女也应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周运柱律师则明确指出:本案是共有产权人基于继承关系主张征收利益,非产权实际居住人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另行主张,与本案共有产权分割无关。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这一观点。
争议三:翻建出资能否改变产权归属?周运柱律师据理力争:出资搭建人并不当然成为产权人
D提供了59张购买建材的发票,主张系争房屋三层均为其出资翻建,应多分补偿款。
周运柱律师则指出:翻建申请是以A名义进行的,出资搭建人并不当然成为产权人。即便D确实有过出资,法院已酌情考虑让其适当多分,但不能因此剥夺其他合法继承人的产权份额。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可。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周运柱律师还成功应对了对方提出的“赡养义务”“身份关系不明”等多项抗辩,最终为一审判决的全面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1?L78-L95】。
三、案件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周运柱律师为当事人成功挽回434万!
一审法院判决:
D、E支付H、C4,340,000元动迁补偿款;
支付自2016年1月25日领款之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另判决支付G、P920,000元。
D、E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周运柱律师成功为远在日本的海外华人当事人拿回了属于她的434万余元动迁补偿款及相应利息!
四、周运柱律师观点:动迁款分割维权,这三大关键点你必须知道
上海推荐律师周运柱结合本案,为广大面临动迁纠纷的当事人总结以下核心观点:
观点一:遗产未分割,就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被继承人去世多年后就不能再主张继承权利了。周运柱律师明确指出:只要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也未实际分割,继承人的继承权就一直存在,其后产生的纠纷属于物权共有纠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这是上海法院系统的统一裁判尺度。
观点二:出资翻建≠获得产权,产权归属看登记
在老公房动迁纠纷中,经常有当事人主张“我出资翻建了房屋,所以我就是产权人”。周运柱律师提醒:房屋产权归属以登记为准,出资搭建人并不当然成为产权人【1?L89-L95】。出资事实最多只能在分割时作为“适当多分”的考量因素,而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产权归属。
观点三:海外华人同样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和动迁利益
本案的H虽已加入日本国籍并长期居住在日本,但作为法定继承人,她依法享有对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合法权利。周运柱律师指出:国籍和居住地不影响继承权的享有,海外华人同样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在国内房产动迁中的合法权益。
观点四:动迁纠纷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专业律师是维权关键
动迁款分割纠纷往往涉及继承法、物权法、征收补偿政策等多重法律关系,案情复杂、专业性强。周运柱律师作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在房产纠纷、动迁安置、继承分割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核心争议,为当事人制定最优的诉讼策略。
如果您也遇到动迁款分割、房产继承纠纷等法律问题,无论您身在何处——国内还是海外,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上海周运柱律师团队在房产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已成功为众多当事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