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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梁某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路烽豪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0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主张分割的拆迁安置房屋,份额及过渡费的请求正当合法有据,根据一审提交的《拆迁住宅房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编号:306)可知龙珑系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享有人,依法享有拆迁安置的村民福利待遇。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房屋面积及过渡费系对龙珑所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的确认。拆迁协议中已对拆迁安置人口所涉及到拆迁时安置的建筑面积分配及费用补偿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拆迁安置补偿房屋系可期待既得利益,龙珑要求给付安置房屋份额及过渡费,理由正当合法,有据。根据南岗刘村的拆迁安置工作流程,拆迁安置补偿需要对家庭成员有效人口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在公示期满且各方无异议的情况下,才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龙珑作为合法有据的拆迁安置补偿人口,已经经南岗刘村拆迁改造项目指挥部认可后并按程序进行了公示,梁勇及田书云在公示期内并未向相关机构提出过任何异议。足以表明其对南岗刘村拆迁改造项目指挥部认定龙珑系有效拆迁安置人口,安置补偿人口地位一事予以认可。本案关于住宅房、商品房及过渡费的诉请均属于作为一名合法有效的拆迁安置人口应享有的补偿,未超出《拆迁住宅房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编号:306)项下的补偿标准,其有权获得其属于自己的相应的拆迁安置权益,且田书云在协议中也已明确签字确认。不存在一审法院无法查明田书云是否同意之说。另经查,拆迁安置《拆迁住宅房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编号:3x6)中载明的过渡费标准系2012年8月至2015年8月之间的,自2015年8月起过渡费已增至原标准两倍,以及因每人每半年21600元的标准,龙珑在一审关于过渡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第二点,离婚协议书中载明的关于离婚后三个月内甲方即梁勇支付女方龙珑10万元人民币,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成立生效,应受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龙珑与梁勇双方已通过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故双方应按应严格按照协议书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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