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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制规定

2017年07月20日 | 发布者:刘哲 | 点击:46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
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
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
制。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
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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