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未达到感情破裂,不予判决离婚。
案情:原告赵某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王某解除婚姻关系。
再次开庭被告王某同意离婚,并同意原告起诉的所有诉求,法院在双方都自愿平等基础上,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一、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由原告赵某抚养教育,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
三、婚内的冰箱、彩电、洗衣机归原告所有;四、婚姻存续期间所有权的债权债务归被告王某所有。
代理律师评析:
一、原被告双方拿到的民事调解书属于公文书,受法律保护,同时双方均不能再提起上诉;
二、原告赵某在一审不判决离婚后,需要等待六个月的时间,再能提起诉讼;
三、原被告双方拿到的民事调解书相当于离婚证,不需要去民政局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