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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如何维权?

2016年01月07日 | 发布者:刘哲 | 点击:39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据此,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销售者对于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负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据此,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销售者对于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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