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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发布者:刘哲2018年03月22日 13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某主张张某成去世后单位发放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中含有补发的工资款,并认为该工资款应该属于遗产并且张冬已经继承了该遗产。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范围,再审申请人李某亦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张冬领取张振成补发工资,对其该项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关于被申请人张冬领取保险金一节,张冬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锦州分公司出具的按保单号查询个人保单信息证实该保险合同受益人为张冬,该笔款项非张振成遗产。再审申请人主张张振成父母的房产应为张振成的遗产,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张振成生前书写的证明,证实该房产在张振成生前已由张振成姐姐继承,再审申请人李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房产已由被申请人张冬继承的事实。我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在再审申请人李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张冬继承了张振成遗产的情况下,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李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某的再审申请。


  • 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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