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借条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应如何认定?

2021-03-15
2021年03月15日 | 发布者:李燃 | 点击:76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  王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刘某以饭店资金周转为由提出向王某借款5万元,王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刘某转款4万元,刘某出具了借款5万元的借条一张。王某表明除银行转账外,还从朋友处借款1万元现金转借刘


【案情】

  王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刘某以饭店资金周转为由提出向王某借款5万元,王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刘某转款4万元,刘某出具了借款5万元的借条一张。王某表明除银行转账外,还从朋友处借款1万元现金转借刘某,刘某予以否认,并表示只收到3千元现金,实际借款金额4万3千元。


     

【分歧】

  对本案中借款金额应如何认定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条上已载明借款金额为5万元,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金额为5万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具有实践性特征,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刘某认可只收到了借款本金为4.3万元,故应认定借款金额为4.3万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定借款金额为4.3万元,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纠纷具有实践性特征,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生效的合同。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

 

 

本案中,除借条外,王某只提供4万元的支付凭证,未提交其他证据印证借款已实际发生;且王某在庭审中陈述,除转账外,还从朋友处借了1万元现金给刘某,但没有出具欠条给朋友;同时,刘某出具给王某的借条中也没有约定利息;王某主张从朋友处借了1万元,再转借给被告,不符合常理;王某也未向本院申请其朋友出庭作证,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刘某自认收到了3千元现金,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故本案中的借款金额应认定为4.3万元。

  综上所述,应认定王某与刘某之间的借款金额为4.3万元。

  


 

安徽律师李燃提醒:本信息来源于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律政司法,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如侵犯您的权益,请友好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无意之错,请海涵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李燃
李燃律师 入驻14 近期帮助过:2084 积分:7232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李燃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李燃律师电话(13856651662)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856651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