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即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故意,便成立共同犯罪,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又存在构成不同罪名的可能性。
部分共同犯罪说更加有利于实践中的处理。讨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并不是为了解决共犯人成立什么罪名的问题,而是为了解决对共同导致的结果是否都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第一种观点虽然严格限定了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但却没有考虑法益侵害的事实。一方面导致没有杀人故意的乙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另一方面导致刑罚与罪名分离。第二种观点,不考虑共同的犯罪故意,只考虑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认定的基本条件。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前提是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部分犯罪共同说的难点在于如何判断两罪之间的重合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重合性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
1.法条竞合的情形下,在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2.当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比另一种犯罪更为严重,当严重犯罪包含了非严重犯罪的内容时,也存在重合性质,能够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3.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不完全相同,但其中一种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4.在犯罪性质转化的情况下,如果数人共同实施了转化前的犯罪行为,而其中的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但他人不知情的,应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