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5款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何为欺诈?根据最高法《民法通则意见》,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与欺诈相对的,是如实告知。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是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的。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在信息方面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的一些相关信息,以判断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这里的相关信息应是与劳动合同的履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不包括婚姻、生育等个人隐私。
如果劳动者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劳动者受到自身能力和素质限制,无法胜任工作,此时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当然可以予以辞退。第二种情况,劳动者虽然不具备录用的条件,但通过欺诈手段入职后,能够适应岗位需要,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没有造成单位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