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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骑行电动车被小区感应门撞伤,谁之过?

2025-11-10
2025年11月10日 | 发布者:李燃 | 点击:14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案情经过】

   周女士是某小区的业主。一直以来,她所居住小区的大门都是采用感应方式开启。2024年3月,小区的感应门发生了故障。此后,为方便小区居民进出,物业公司用绳子绑住感应门,让大门一直处于敞开状态。时间久了,小区业主也习以为常,进出门时经常骑电动车直接通过。一个月后,小区的感应门修好了,物业公司在没有告知业主的情况下重新启用感应门。事发当天,下班回家的周女士从外部进入小区,感应门因前面有人刚刚进入而处于敞开的状态。看到门处于敞开状态的周女士以为门还被绳子绑着,于是疾驶进门。不料,在经过门口的一瞬间,感应门突然关闭,周女士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导致肋骨骨折。事后,周女士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其全部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余元。 产生了分歧?










【不同观点】

 本案的争议存在两个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事故前感应门长期损坏,物业公司没有及时进行维修,反而用绳子绑住感应门让其处于敞开状态,居民们都习惯了感应门是长期敞开的状态,误以为进出小区自此不再采用感应形式。物业公司重新启用感应门时,造成摔伤,应当承担赔偿全部费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事发前一天,小区感应门刚刚修好,还没来得及通知全体业主,就发生了本案事故。监控显示,其他业主通行感应门时均触发感应装置,足以说明事发当天感应门并无故障。业主周女士受伤的原因是其车速过快,如果周女士减速慢行进入小区,完全可以正常触发感应装置,就不会因感应门关闭造成此次事故。不应赔偿全部费用。












【案件解析】

本案中,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小区门禁系统明显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是业主出入小区必须使用的公共设施,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该公共设施的使用性质,确保门禁系统运行安全、便捷。

 另外,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负有法定或约定的管理义务,因此可以参照适用上述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当然,这种管理义务是有限的,应当与物业公司的受益情况、风险控制能力、物业费收费标准、采取防范措施的成本与遭受损失的比例等多方面因素相匹配

业公司作为事发小区的管理与服务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感应门的安全运行。物业公司明知感应门损坏却没有及时维修,反而用绳子绑住感应门,使其长期处于敞开状态,以实际行动放弃原有的感应入户方式,采用直接入户方式,造成业主误解。在业主习惯了直接入户方式后,物业公司对感应门进行维修,在未通知居民的情况下重新启用感应门,导致周女士发生损害。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周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事发时周女士车速过快,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综上所述,在本次感应门伤人事故中,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周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周女士自身也存在过错,依据法律规定可以相应减轻被告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核定周女士损失后,判决物业公司对周女士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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