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周女士是某小区的业主。一直以来,她所居住小区的大门都是采用感应方式开启。2024年3月,小区的感应门发生了故障。此后,为方便小区居民进出,物业公司用绳子绑住感应门,让大门一直处于敞开状态。时间久了,小区业主也习以为常,进出门时经常骑电动车直接通过。一个月后,小区的感应门修好了,物业公司在没有告知业主的情况下重新启用感应门。事发当天,下班回家的周女士从外部进入小区,感应门因前面有人刚刚进入而处于敞开的状态。看到门处于敞开状态的周女士以为门还被绳子绑着,于是疾驶进门。不料,在经过门口的一瞬间,感应门突然关闭,周女士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导致肋骨骨折。事后,周女士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其全部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余元。 产生了分歧?
【不同观点】
本案的争议存在两个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事故前感应门长期损坏,物业公司没有及时进行维修,反而用绳子绑住感应门让其处于敞开状态,居民们都习惯了感应门是长期敞开的状态,误以为进出小区自此不再采用感应形式。物业公司重新启用感应门时,造成摔伤,应当承担赔偿全部费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事发前一天,小区感应门刚刚修好,还没来得及通知全体业主,就发生了本案事故。监控显示,其他业主通行感应门时均触发感应装置,足以说明事发当天感应门并无故障。业主周女士受伤的原因是其车速过快,如果周女士减速慢行进入小区,完全可以正常触发感应装置,就不会因感应门关闭造成此次事故。不应赔偿全部费用。
【案件解析】
本案中,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小区门禁系统明显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是业主出入小区必须使用的公共设施,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该公共设施的使用性质,确保门禁系统运行安全、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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