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行政治理活动中“证”“照”法律关系的演进
“证”与“照”是电子商务经营者进入市场的两把“钥匙”。“证”指的是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行业准入经营许可证;“照”指的是市场监管机关颁发的经营主体资格的营业执照。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网上经营的店铺原则上应当具有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但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非所有商品都需要获得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经销手机行为没有设定过行政许可,自然也就没有公示经营许可证的义务。
2.超越《营业执照》记载经营范围之经销行为未必违法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浙江省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成果在全国范围推广。原先要开办企业,首先要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经营行政许可,才能到市场监管机关申办营业执照。“证照分离”改革实现了市场准入领域的“先照后证”,到市场监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从事一般性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从事需经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再到相关行业审批机关办理许可手续。售卖手机是非许可类经营活动,服装企业售卖手机不需要获得经营许可,其超经营范围售卖手机,亦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市场监管机关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