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由此可知,一般情况下,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上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规定,是对所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一般规定,但每个自然人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对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应当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以及能否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等方面,来综合判断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