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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

2022-03-18
2022年03月18日 | 发布者:李燃 | 点击:70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  某通讯店店主孙某得知,将办理的用户手机号码及相对应的验证密码发送到微信群,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返利(俗称“拉新”)。孙某安排店员闫某了解学习,闫某进入“拉新”微信群操作成功返利后,孙某谋划


【案情经过】

   某通讯店店主孙某得知,将办理的用户手机号码及相对应的验证密码发送到微信群,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返利(俗称“拉新”)。孙某安排店员闫某了解学习,闫某进入“拉新”微信群操作成功返利后,孙某谋划对其他店员进行培训,让店员们做“拉新”。许某等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泄露公民信息罪。












【案件裁决】

2020年11月,被告人博乐市某通讯店店主孙某得知,将办理的用户手机号码及相对应的验证密码发送到微信群,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返利(俗称“拉新”)。孙某安排店员闫某了解学习,闫某进入“拉新”微信群操作成功返利后,孙某谋划对其他店员进行培训,让店员们做“拉新”。

    2021年1月,在孙某的授意下,闫某、哈某和其余几个店员利用为用户办理移动号码的便利,未经用户允许,以激活用户手机号码为由,将用户手机号码及相对应的验证密码发送至多个“拉新”微信群获取报酬。截至2021年7月,孙某、闫某、哈某等人向多个“拉新”微信群中提供、出售公民个人电话号码信息1855条,非法牟利55790.7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博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博乐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闫某、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对三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判处罚金,退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同时,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电信领域工作。在合议庭主持下,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愿意赔偿损失,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













  【法官提醒】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确立了更为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格局,使个人信息保护和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严密,标志着个人的信息权益有了更系统的法治保障,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就是保护我们正常的社会秩序。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要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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