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从2020年12月左右到2021年6月,王某在自家超市内放置了五台麻将机供人打牌,其提供场所、麻将机、水、空调,收取的费用与顾客打麻将的赌注相对应。半年期间,在王某家中参与打麻将的共有20余人,王某收取费用共计8800元。
【不同观点】
王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设置的麻将机是以少量钱财为目的娱乐性活动,人员大多为周边相邻人员,王某收取相对固定的茶水、空调、场地费,不随打牌人员输赢大小收取红钱,打牌方式金额大小均由打牌人自己商定,不符合聚众赌博行为特点,应认定为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以自家超市为场所,提供赌具,供他人打牌,并从中营利,构成开设赌场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构成赌博罪。
【案件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首先,分析一下无罪的理论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及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本案王某没有抽头渔利,打麻将人员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而且输赢不大,不应认定为赌博。
其次,界定“少量”、“正常”。根据《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个人赌资在200以上的,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轻微的,不予处罚;个人赌资数额500元以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由此可知,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的就认定为赌博。按照本地打牌结算方法,在本案中按最小的赌资10元每炮进行推理,输赢四五百是很正常的事情,个人赌资远远超过200元,故参与打麻将的人员可认定为赌博。同时,王某收取费用是根据赌客赌博大小来收取的,并不是每桌收取相等的费用,且提供的场所和服务是一样的,不能认定为是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故应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