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肇事司机死亡 配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2-01-18
2022年01月18日 | 发布者:李燃 | 点击:48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  2021年4月30日,贺某无证驾驶一辆未投保小型汽车行驶至省道某村路段时,未尽安全驾驶责任,撞至同向洪某推行的人力三轮车尾部后,又撞至路边护栏,造成洪某受伤、贺某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贺某负全责,


【案情经过】

  2021年4月30日,贺某无证驾驶一辆未投保小型汽车行驶至省道某村路段时,未尽安全驾驶责任,撞至同向洪某推行的人力三轮车尾部后,又撞至路边护栏,造成洪某受伤、贺某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贺某负全责,洪某无责任。因贺某死亡,洪某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合计18万余元无人赔偿,遂找到贺某配偶索赔。












【不同观点】

  对于本案中洪某能否向贺某配偶索赔,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贺某的配偶应承担洪某损失18万余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因当事人死亡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就会使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第二种观点认为,洪某不能向贺某的配偶索要赔偿,洪某损失是贺某交通肇事所致,贺某已经因交通肇事死亡,贺某的配偶对洪某的损失不存在过错,故其没有赔偿义务。

  第三种观点认为,贺某的配偶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赔偿洪某损失,超出继承遗产范围的损失,贺某的配偶可以不负担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涉及到由机动车肇事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受害人洪某因贺某交通肇事行为造成洪某人身损害,产生的债务属于贺某个人的过错行为所导致,应当属于其个人债务,但由于贺某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贺某因生前交通肇事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当由继承其遗产的配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通晓律师事务所李燃律师提醒:本信息来源于网络,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如侵犯您的权益,请友好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无意之错,请海涵!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李燃
李燃律师 入驻14 近期帮助过:2084 积分:7227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李燃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李燃律师电话(13856651662)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856651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