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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效力

发布者:王韩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219人看过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指因商品房预售合同条款自身的缺陷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合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能等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因预售商品房的交房时间、面积、质量、价款、产权证明等方面的纠纷。结合现状对商品房预售合同作如下分析:

如何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因此,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力的前提。

由于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的欠缺,有的开发商与业主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而产生纠纷,那么我们该如何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因此,如开发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则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否则则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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