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遭“捆绑”搭售车位,消费者怎么办?
近日,西安某开发商被曝光,由于该开发商的商品房备案价格过低,为了提高经济收益,开发商决定用“捆绑”搭售车位的方式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房。那么,作为普通的消费者,遇到“捆绑”搭售车位时,我们该怎么办?
1、信息不透明,地位不平等,需认真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
由于信息的不透明,地位的不平等,消费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只有签字按手印的时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什么内容,消费者一概不知。为了避免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捆绑”销售条款的现象存在,那么,消费者就应当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需真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
2、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有“捆绑”销售条款的,消费者应及时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
消费者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发现合同中有“捆绑”销售条款的,消费者应当在知道合同中有“捆绑”销售条款的第一时间,以电话或者书面的方式通知开发商要求解除“捆绑”销售事宜。
3、开发商不解除“捆绑”销售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捆绑”销售合同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7条之规定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包括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因此,消费者可以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捆绑”销售合同无效。
4、审判实践
开发商“捆绑”销售车位的行为,排除了消费者的自主购买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购买负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故法院判决开发商“捆绑”销售车位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