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复印件:由受伤者提供;
2、医疗费发票的收集: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
3、出院总结:出院后,医院出具的出院总结、小结等;
4、护理费证明: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误工费证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8、住宿费: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9、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0、伤残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作伤残鉴定,并由该鉴定中心出具伤残鉴定意见书;
11、户口性质证明:城镇居民提供户口本即可,非城镇居民在城镇居住就业,提供居住证、暂住证等证明,如未办理居住证、暂住证在城镇居住超过一年的,可以要求居委会出具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并由当地派出所盖章;
12、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交警部门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