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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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情形及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发布者:王韩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100人看过

一、无效婚姻的情形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一)、重婚的,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我国新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婚配。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1、未经治愈的麻风病人禁止结婚。

2、患有病毒、淋病等性病未彻底治愈者不能结婚,以免危及配偶。

3、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畸患者不能结婚。

4、遗传性精神患者禁止结婚。如患精神分裂症、狂躁或抑郁性精神病、癫痫病未治愈者等。

5、遗传性或先天性畸形患者禁止结婚。如患有生殖器官畸形、严重的性功能障碍等,这些病在治愈之前不宜结婚。

6、各种重度能智低下者。

7、如患有某些急性传染病、血液病以及严重的心、肾等重要器疾病,在未治愈或病情未减轻前(包括刚刚稳定者),暂时不宜结婚。

8、患有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者不宜结婚。如软内病、发育不全、原发性癫痫、成骨不全、视网膜细胞瘤、多发性家族性肠息肉、先天性肌强直、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9、患有染色体隐性遗传病者不宜结婚。如血友病、红绿色盲、肾原性尿崩症、维生素D性佝偻病、遗传性肾炎等。

10、患有染色体隐性遗传病者不宜结婚。如先生性聋哑、全身白化病、全色盲体位性蛋白尿、特发性低血糖、高度近视等。

11、患染色体平衡易位者不宜结婚。如先天缺陷和呆傻等。

12、患有多基因遗传病者不宜结婚。如精神分裂症、狂躁或抑郁性精神病、重症先天性心脏病和原发性癫痫等。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即结婚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二、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婚姻法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同时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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