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要 :
2014年7月,田某与被告贵州分公司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将织金*宇诺联合国际商贸城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给田某施工。2014年7月17日,田某向被告贵州分公司支付了2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后,按合同约定购买了水电安装材料,并进入织金*宇诺联合国际商贸城工地施工。2014年8月1日,田某与被告贵州分公司筮订《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将其承包的织金*宇诺联合国际商贸城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给田某。合同签订后,田某又于2014年8月6日向被告的贵州分公司支付保证金50000元。2014年8月11日,被告向田某补发了《进场通知》。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该工地停工两次,从2015年12月停工至今。因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田某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遭拒绝。
2、律师点评:
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本案《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属无效合同,被告应当返还田某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后经起诉,本案经历一审、二审后,被告返还田某履约保证金250000元,本案以田某胜诉而终。
3、律师建议: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多种多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得到工程款。为此,当事人在履行建设施工合同后,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咨询专业律师,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味的等待是不可取的,且很难实现自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