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要
2015年,石某某与宋某达成口头协议,宋某将其成包的清镇市某房屋外墙内保温项目交石某某施工,包工包料,单价为37.5元/平方米。工程完工后,经石某某与宋某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宋某需支付石某某工程款102000元,扣除质保金20000元,仍需支付82000元。
2、律师点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且已结算的,应当支付工程款。
3、律师建议
经与法院沟通,征求双方意见后,在宋某答应支付石某某工程款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后石某某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