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2005年12月22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被告刘某某将贵阳市花溪区久联企业集团九八五五片区XX号房屋转让给原告王某某。依据协议约定,原告当日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1000元,同年12月28日付清购房款29000元。按照协议约定,原告支付购房款,被告交房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只是交房给原告一家居住,却迟迟未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多次吹促被告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审判:
2014年,原告王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法院调查后准许被告15日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依法判决。后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依法撤诉。
律师观点:
一、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2005年12月22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被告刘某某将贵阳市花溪区久联企业集团九八五五片区某某房屋转让给原告。依据协议约定,原告当日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1000元,同年12月28日付清购房款29000元。因此,原、被告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已经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被告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房人有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卖方人有交房及转移房屋所有权给买方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协议约定支付被告3万的购房款,已完全履行了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被告收到房款后只履行了交房义务,并没有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的义务。
三、被告公然违反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应当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必须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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