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道刑事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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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精彩法律意见书,为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

发布者:广东道刑事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6年06月19日|分类:取保候审 |2588人看过


关于不应对林旭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县人民检察院批捕科: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林旭委托,指派吴树雄律师作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旭的辩护人。辩护人接案后向林旭家属详细了解了案发经过、到案经过,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林某旭,向林旭核实了案件有关事实。依法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             林旭无故意伤害他人事实。林旭向辩护人交代:“案发当天(2015年11月30日)上午,我正在家里睡觉,邻居林彬的妻子(具体名字不详)跑到我家里通知我,告诉我弟弟林贵被人打,我匆匆起床后走过去现场,我去到现场的时候,一个叫林珍的女的抱着我弟弟林贵的手臂,她老公林盛抓住林贵的头发,拼命用刀子撮林贵彬的头部,我一下子吓到了,赶紧过去抢他的刀子,我抢到刀子后,他没有反抗,我也不敢打他,他很快走出巷子,我也跟着走出那个巷子。 公安机关问了我三、四次,我一直都这么交代的。”据林旭所述,案发当天林旭到达现场时,斗殴过程已经接近尾声,林旭当时看到其弟弟伤势极其严重,根本没有想过要报复对方,而是想尽快制止对方的伤害行为,解救弟弟林贵。另根据林旭交代,其与弟弟林贵已经有28年因矛盾无联系,不可能因弟弟林贵被打而出手报复对方。辩护人通过对现场的考察,案发现场与林旭住所有300米之远,自林彬妻子发现林贵被打到林贵旭到达案发现场,需要至少7-8分钟时间,这个时间足以支撑一个故意伤害行为的始末。因此,辩护人认为,林旭所述符合逻辑,符合客观规律,真实性较高。

二、             林旭提供虚假供述据以逃避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较低。通过会见,辩护人了解到,林旭是一个连签自己的名字需要很艰难完成的,不认识字的老实、忠恳、憨厚、胆小的地道农村人,生活中一点小小错误都生怕触犯的人,要想完成一件提供虚假供述、否认犯罪事实的事情,对他来说,其难度无异于登天。如果林旭真的参与了现场的斗殴、伤害行为,一方为自己兄弟,另一方为对方夫妻,那么现场就有至少三个人可以证明林贵旭参与了打斗,以林旭本人而言,恐怕很难一直坚持无罪的供述,并且保持高度一致吧?

三、             本案中,公安机关未对林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法律人都知道,实体的公正,需要程序公正予以保证,程序的严重违法,将极有可能导致冤案的发生。通过向林旭家属了解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再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林旭,向林贵旭核实案件的相关情况,辩护人了解到:在案发当天(2015年11月30日)的案发现场,公安机关到现场进行调查、勘验、询问,林贵向公安机关指认案发时,包括林珍、林盛在内的4人,对林贵实施故意伤害,林旭向公安机关指认案发时,看见林珍、林盛2人对弟弟林贵实施故意伤害。而公安机关非但没有对现场被指认的林珍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反而在案发近半年后的2016年4月13日,将林旭刑事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罪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结合本案,林珍、林盛都被指认为现场的施害人,有被害方林贵的指认,也有证人林旭的指认,公安机关却只对林盛实施刑事拘留,而林珍则依然逍遥法外。辩护人不得不做出以下合理怀疑:案发后,公安机关并无及时对林珍、林盛夫妇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因此无法避免林珍、林盛夫妇捏造事实,串供陷害本案证人林彬的可能性,并最终导致今天之局面:证人林旭,却成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综合以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林贵旭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办案机关办理案件有程序违法、办案不公之存疑,林旭依法不应被批准逮捕,恳请贵院依法调查核实,让林旭早日回家与家人团聚,还林旭自由,还法律公正。

此致

*******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

注:本文为吴树雄律师办案文书,文中所有名字均为化名。本文只供学术探讨,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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