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道刑事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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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斗殴,律师做无罪辩护

发布者:广东道刑事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6年01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698人看过

案件描述

2012年初,犯罪嫌疑人葛某某接到受害人郭某某电话,双方就葛某某拖欠郭某某高利贷款一事进行商谈,因双方对和解的数额协商不定而产生不快。第二天,葛某某约上同案人贾某,易某,丁某,要求三人为葛某某出面与郭某某进行谈判和解,并称假如郭某某太嚣张,就教训下对方。隔天上午9时许,葛某某伙同贾某、易某、丁某准备出发谈判,并由贾某从其出租屋处取出制式枪支一管,砍刀若干,一同前往白云区某治保会门口。

到达地点之后,葛某某拨通郭某某电话,要求郭某某到该地点进行谈判。郭某某因担心对方惹事,则安排其他朋友3人,驾驶郭某某大众汽车前往谈判,其本人并未出面。双方见了面之后,葛某某见郭某某并未出现,非常失望,又因对方言语不逊,遂向同案人做了一个手势,之后贾某携带该制式枪支向天空鸣枪2次。郭某某一方人员见情况不秒,慌张驾车逃准备逃脱。

后被葛某某一方团团包围,葛某某控制住对方车辆和人员之后,与其他同案犯持砍刀将对方车辆进行打扎,整个过程持续2分钟,完后葛某某众人驾车离开。整个过程,受害方并未有人员伤亡,车辆损失鉴定高达4800元。

2014年8月,葛某某归案,其同胞哥哥找到我,要求为葛某某提供刑事辩护。本案判决结果:判处葛某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

办案过程

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葛某某,详细了解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

其次,在阅卷的过程中,律师详细的研读的本案的卷宗,并且观看的现场视屏;

第三,通过对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分析,我认为该案件聚众斗殴罪的成立争议非常大。结合葛某某的供述,以及要求,最终确定采取无罪变化的方案。

律师观点分析

首先,本案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小规模冲突,被告人葛某某谈判的动机有一定的正当性,与聚众斗殴罪一般的行为动机存在一定的差异;葛某某在整个案件的过程当中,具有策划、组织、领导的角色,但是正因其本身在这个角色的扮演当中,体现了极大的克制,最终采取了打扎毁损财物的方式,给对方还以颜色。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未见葛某某明确殴打对方的言行,也未见有任何人伤亡。而事实上,葛某某一方在争斗力完全占优的情况下,完全有可能向对方实施殴打。而葛某某通过自己对整个事态的掌控,控制了这一局面。

一个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跟一个聚众斗殴的行为是完全不能混淆不分的。再次,葛某某因在本案中,纵容同伙持枪而为,其能够制止而为制止,其行为可能形成非法持有枪支的构成要件。

本案也因涉枪而显得性质似乎非常恶劣,但是法律的规定并不能因为性质恶劣而逾越其行为本身的性质,因此本案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审理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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