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娜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12日 7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所述,王某某的损失,应先由泰山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李某按照过错的比例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某某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
二、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赔偿王某某医疗费10000元后,不足部分131747.38元,由李某承担92223.17元,由王某某自担39524.21元。李某已垫付医疗费93829.58元,超付1606.41元。王继承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退还李某超付的医疗费1606.41元;
三、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赔偿王某某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后,不足部分195940元,由李某承担137158元,由王某某自担58782元。李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赔偿王继承残疾赔偿金137158元;
四、误工费20305.47元,由李某承担14213.83元,由王某某自担6091.64元。李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赔偿王某某误工费14213.83元;
五、护理费7940.68元,由李娇承担5558.48元,由王某某自担2382.2元。李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赔偿王某某护理费5558.48元;
六、交通费150元,由李某承担105元,由王某某自担45元。李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赔偿王某某交通费105元;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元,由李某承担4900元,由王某某自担2100元。李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赔偿王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元;
八、营养费7000元,由李某承担4900元,由王某某自担2100元。李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赔偿王某某营养费4900元;
九、被扶养人王某某、王某某的生活费70003.2元,由李某承担49002.24元,有王某某自担21000.96元。李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赔偿王某某被抚养生活费49002.24元;
十、精神抚慰金为12000元,与李某承担8400元,由王某某自担3600元。李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赔偿王某某精神抚慰金8400元;
十一、病历复印费101元,由李某承担70.7元,由王某某自担30.3元。李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赔偿王某某病历复印费70.1元;
十二、驳回王某某要求李某、郭某、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赔偿摩托车修理费500元的诉讼请求;
十三、驳回王某某要求郭某承担侵权责任、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03132.14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31.32元,减半收取计4915.66元,鉴定费(含鉴定检查费)2582.5元,合计7498.16元(王继承已预交),由李某负担5248.71元,由王某某负担2249.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宋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