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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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地区如何诉讼离婚?

发布者:潘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567人看过

在台湾地区如何诉讼离婚?

 

首先,必须缮写起诉状递送专属管辖的法院,该书状应载明:当事人姓名、地址、诉之声明(请求法院应判决之主文)与事实及理由,并检附相关证据。诉讼离婚者,先经法院调解,若法院调解不成立,则由法院行言词辩论程序。

诉讼期间得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场代为诉讼行为,除非法院谕令本人亲自到庭,否则由代理人为之即可。倘若不知被告住居所地,或住居所地不明者,经法院谕令原告调取户籍誊本仍无法合法送达开庭通知书者,得申请公示送达,也就是登报通知对方开庭等。如法院文件已合法送达于被告住居所地,被告拒不出庭者,且未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者,原告得申请一造辩论判决,但倘若原告经合法送达不到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者,被告得选择一造辩论外,也可拒绝辩论,程序视为合意停止,四个月内未续行诉讼者,视为撤回诉讼。

离婚诉讼得附带请求关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由父或母任之(监护权与探视权、扶养费等),也得合并请求因判决离婚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精神抚慰金)、返还财物、夫妻之财产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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